互有过失抗辩指“双方都有过错”,是基于一个普通法的理念,即原告可能因为他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不能得到赔偿。在依照《1933年证券法》提起的要求撤销非注册证券的销售的个人诉讼中,互有过失抗辩是否适用?是否一个人必须具备为自己或者第三方谋得利益的意图,才能成为证券销售的“卖方”?本案例中,品特向达尔销售非注册证券,达尔又将这笔生意告知了其他投资人进行投资,生意失败后,投资权益一文不值,达尔等投资人在地区法院起诉品特,要求依据《1933年证券法》撤销非注册证券的违法销售。品特提起反诉,声称达尔虚假地向品特保证提供其他合格投资者,达尔的起诉应该基于互有过失抗辩原则被驳回。美国地区法院判定达尔等投资者胜诉,巡回法院维持了原判,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本案发回重审,法院在评估达尔的责任问题时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
比利·品特是德克萨斯州、俄克拉何马州的一名石油天然气生产商,并运营黑金石油公司,同时也是德克萨斯州的一名注册证券交易商。莫里斯·达尔是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和投资者。为了探索石油天然气方面投资机会,达尔经介绍认识了品特,并在向品特预付了两万美元后,取得在品特所持有地块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租约。为了和其他人士进行探讨和“感受一下这块地产”,达尔考察了这块地产,而且经常是在没有品特陪同的情况下去的。在研究了地质情况、钻井记录和品特所总结的生产记录之后,达尔得出结论,认为在此块地区投资石油天然气开采“不可能赔钱。”
在向该地产投资了大约31万美元之后,达尔把这笔生意告知了其他投资人。除了达尔和极个别投资人外,其他投资人没有与品特交谈、见面或者考察过该地产。因为达尔进行了这项投资,其他投资人每人决定投资大约七千五百美元。
达尔帮助其他投资人填写了品特提供的投资权益认购协议表,其中写明,依照《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第146条规定,所售出的入股权益没有进行《1933年证券法》所界定的注册。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支票的收款人是黑金石油公司。达尔并未因其他投资人的出资而从品特那里获得佣金。
生意失败后,油田投资权益一钱不值,达尔在德克萨斯州北区地方法院起诉品特,要求依据《1933年证券法》撤销非注册权益证券的违法销售。而品特则以互有过失抗辩为由提起反诉,声称是达尔通过虚假陈述和掩盖事实来诱使品特向其他投资人销售和交付证券。
德州地区法院判定达尔等投资者胜诉。法院认定,品特不能证明私募发行油气投资权益享有免于注册的权利,因此投资人依据《1933年证券法》享有撤销权。法院同时认定,品特所提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对达尔的反诉。此后,品特提起上诉。
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合议庭法官们的意见不同,但维持了原判。上诉法院认定,虽然达尔的行为和品特一样都是导致非法交易的因素,但是,由于“没有证据显示达尔的行为‘触犯自然正义的规则’”,同时也没有发现有证据表明达尔因提供投资建议而寻求或者收到经济回报,因此达尔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仅是作为投资人的角色,所以互有过失原则抗辩无效,品特不能因此对抗达尔的索赔要求。最终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以8票对6票的表决结果,拒绝重审此案。
鉴于本案涉及的问题对于联邦证券法的实施非常重要,最高法院调卷重申本案。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互有过失抗辩是否适用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在提供或者销售不享受豁免的未经注册的证券情形中,只有在原告(达尔,编者注)的角色更多的是推销者而不是投资者时,或有过失抗辩才可以对抗达尔提出的索赔。本案达尔主要是投资者还是促销者?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达尔与其招揽的其他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比例、从推销活动中获利情况等等。在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院可以考虑所有有关因素。最高法院认为,基于本案的情况,无法确定品特是否能够以互有过失抗辩对抗达尔依《1933年证券法》提出的起诉,并认为地区法院的判决不足以确定达尔是否应为未能注册油气投资权益或者未能遵照法定豁免要求销售证券而承担至少大致相等的责任,也不足以确定达尔是否主要是证券发行的促销者,另外,地区法院没有判定,谁应当为没有注册证券或者发行证券的方式负责。
本案涉及的第二个问题,是达尔是否是证券的“卖方”问题。如果达尔是“卖方”,他可能就因为向其他投资者销售非注册证券而要承担责任。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成功诱发买入证券的人,其动机至少部分为了自己或证券所有人的经济利益,那可以公平地说买方从他那里“购买了”证券,在涉及取消交易的诉讼中,他和证券所有人应当得到相同对待。本案上诉法院认为达尔的动机完全是无偿地与朋友及同伴分享一个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最高法院认为该结论欠妥。达尔敦促其他人购买这种权益的意图,是否是服务于他自己或者品特的经济利益?地方法院没有就此作出结论。因此,法院在评估达尔的责任问题时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最后,最高法院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本案发回重审。
(中国证券51白菜网线路检测基金公司供稿,翻译原文见《美国51白菜网线路检测经典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