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新闻

资本市场违法失信案例2: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失信案

 作者:yuankui  时间:2015-11-10 17:25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20001月的深圳市海联讯科技有限公司。2008530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总部位于深圳,是一家从事电力信息化系统集成业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01214日,海联讯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2011113日,证监会对海联讯IPO申请予以核准,海联讯于201111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证券代码:300277,其保荐机构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截至2014 930日,海联讯股本总数为13,400万股,章锋、孔飙、邢文飚、苏红宇、杨德广分别为海联讯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7.26%18.68%14.67%6.67%3.49%

20133月,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海联讯存在虚构收回应收账款、部分销售收入及成本存疑等问题。随后,深圳证监局将情况上报证监会,证监会决定对海联讯涉嫌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2013322日,海联讯发布了《关于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披露海联讯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证监会调查期间,2013427日,海联讯在有关媒体刊登了《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44 30日,海联讯对外披露了《2013年年度报告》、《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声明》、《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公司根据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开展了财务自查,并对过往年度涉及的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及调整。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四名股东声明其四人愿对因前述财务更正及调整给适格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并适时启动赔偿工作。

2014 11 15 日,海联讯收到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94 号)。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海联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海联讯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在相关会计期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并虚增营业收入,致使其制作和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具体事实如下:

(一)虚构收回应收账款

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2009年底,海联讯第五大股东杨德广向公司前四大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苏红宇提议通过股东垫资或向他人借款方式,在季末、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账款,并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商量后,各股东均同意杨德广的提议,孔飙、邢文飚、杨德广等3位股东并同意自行垫资或向他人借款来解决公司应收账款问题。客户应收账款的冲抵和账务处理事宜由杨德广决策并负责安排人员实施。

经查,20091231日,海联讯通过他人转入资金1,429万元冲减应收账款,后于201014日全额退款并转回应收账款;20109月和12月,海联讯通过股东垫资转入资金2,566 万元冲减应收账款;201012月,海联讯通过他人转入资金8,754万元冲减应收账款,后于201114日将他人资金8,754万元全额退款并转回应收账款;2011630日,海联讯通过他人转入资金8,890万元冲减应收账款,后于201171日全额退款并转回应收账款。截至20091231日、20101231日、2011630日,海联讯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429万元、11,320万元、11,456万元。

(二)虚增营业收入

为优化IPO阶段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海联讯总经理邢文飚在公司内部会议中多次强调并要求,在能通过审计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提前确认收入。会后,海联讯营运部总监胡婉蓉(兼监事会主席)督促该部合同管理员罗自力尽力落实邢文飚要求。同时,海联讯财务总监杨德广(兼董事会秘书)在会计期末也要求罗自力把能确认收入的项目尽快确认收入,以提前确认收入来弥补营业收入缺口。当胡婉蓉或杨德广提出提前确认收入要求后,罗自力即向公司质量管理部了解公司已提前开工且后续可能签署合同和收到款项的项目,将其作为提前确认收入的项目,然后自行制作虚假的合同和验收报告,提供给财务部确认收入。

经查,海联讯2010年通过虚构4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26万元;2011年上半年通过虚构6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335万元。

海联讯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并获得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对海联讯的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章锋、邢文飚、杨德广,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孔飙、苏红宇、胡婉蓉、罗自力、罗力、肖逸、郭志忠、王德保、周建中、林夏、廖晓光、刘宝峰。同时,章锋作为海联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参与讨论并同意以股东垫资或向他人借款方式冲减应收账款,且在海联讯向证监会提交的相关IPO申请文件上签名,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海联讯在IPO申请获得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仍存在拆借资金冲减应收账款、伪造合同和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海联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为:

截至20111231日,海联讯通过股东垫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计冲减应收账款13,307万元,其中股东垫款2,817万元,向他人借款10,489万元。同时,海联讯2011年度虚构15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796万元。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致使其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2012331日,海联讯通过股东垫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计冲减应收账款10,817万元,其中股东垫款2,817万元,向他人借款8,000万元。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致使其披露的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2012630日,海联讯通过股东垫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计冲减应收账款11,784万元,其中股东垫款2,817万元,向他人借款8,967万元。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致使其披露的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2012930日,海联讯通过股东垫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计冲减应收账款10,813万元,其中股东垫款2,817万元,向他人借款7,995万元。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致使其披露的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证监会最终对海联讯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海联讯给予警告,并处以822万元罚款;对章锋给予警告,并处以1,203万元罚款;对邢文飚、杨德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孔飙等其他14 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50万元罚款。此外,对海联讯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锋(董事长)、海联讯第三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邢文飚(总经理),以及海联讯第五大股东,时任海联讯财务总监的杨德广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8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除对海联讯作出处罚外,海联讯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也因涉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而被立案调查。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平安证券在推荐海联讯IPO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对海联讯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从而未能发现海联讯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收入的事实,其所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平安证券未审慎核查海联讯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证监会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00万元,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867万元,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对时任平安证券海联讯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韩长风、霍永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同时,认定韩长风、霍永涛为证券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