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也逐渐深入,并形成共识: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源泉,投资者的参与和信心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首要推动力,也是市场希望所在。1999年7月以后,国家调整了证券监管体系,加大了对证券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强化了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保护。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力度的加强及投资者教育的深入开展,四川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初具雏形,逐步树立起现代企业意识,规范程度有了较大的提高。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进一步将保护投资者权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为国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2005年5月-2006年期间,国务院成立领导小组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一直束缚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性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市场制度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构成有了较大的变换。四川辖区的“清欠”和股改工作在统一领导下也顺利完成,使得困扰四川上市公司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得以基本解决,辖区内上市公司质量明显提高。股权分置改革引领资本市场进入到全流通的时代,为全体股东塑造了共同的利益平台,但由于市场主体利益实现的方式仍然存在差异,受利益驱动,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关系也因此而发生变化,两类股东(限售流通股与普通流通股)之间、股东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有了新的表现。这种背景下,四川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现状如何,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行为及对中小股东的影响如何,以及外部监管需做怎样的调整以更好地服务于证券市场的发展,都是亟待研究和认识的命题。因此,本文拟结合四川省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状况进行调研,期望能对上述问题作出一定的解答,并针对“全流通”时代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