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证券专业仲裁机制,证券争议仲裁适用一般仲裁规则,国务院曾经指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证券仲裁机构,但迄今为止仅受理20余件。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的仲裁更多地具有调解色彩,对自律仲裁不服的还可以提起司法诉讼,尚不具有广泛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执行力,没有起到专业仲裁的作用。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以及证券争议日益增加的形势,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具有局限性的一般仲裁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专业仲裁体系势在必行。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证券专业仲裁机制,证券争议仲裁适用一般仲裁规则,国务院曾经指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证券仲裁机构,但迄今为止仅受理20余件。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的仲裁更多地具有调解色彩,对自律仲裁不服的还可以提起司法诉讼,尚不具有广泛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执行力,没有起到专业仲裁的作用。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以及证券争议日益增加的形势,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具有局限性的一般仲裁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专业仲裁体系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