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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基金“老鼠仓”案

 作者:dengzk  时间:2009-10-24 14:17

  内幕交易类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处理决定,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外,还对两人实行市场禁入。这是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开出的处罚第一单。

  唐建、王黎敏曾分别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两位年轻的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规进行证券投资,谋取私利,证监会取消了唐建、王黎敏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对唐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对王黎敏实施7年市场禁入。另外,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由于“监管不力”被申请仲裁,要求其向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行使追偿权,将追回的非法收益划归为阿尔法基金,但证监会没有对相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处罚。

  2006年3月,唐建利用担任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之便,在建议基金买入新疆众和股票时,使用自己控制的“唐金龙”证券账户先于基金买入,后又借基金连续买入新疆众和,该股股价不断上升之机卖出,非法获利约153万元。王黎敏在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任南方基金、基金金元、基金宝元基金经理期间,使用自己控制的“王法林”证券账户,买卖自己所管理基金重仓持有的太钢不锈、柳钢股份股票,非法获利约150万元。

  受损基金投资者于2008年9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建设银行行使追偿权,2009年2月3日,仲裁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决,认为基金投资者的理由和证据不能支持其仲裁请求,驳回了基金投资者的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

  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并颁布了《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180条中增加了惩治证券、期货交易中包括证券、基金、保险、银行等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的条款,建立起了涵盖内幕交易行为、泄露内幕信息、短线交易行为、“老鼠仓”行为等多种表现形式的法律责任体系

  基金托管人的监管职责包括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事前监管是指银行在基金运行当中应该尽到安全方面的监管职责,同时也要监督基金管理人。事后监管是在基金受到遭到违法侵害而产生损失时,基金托管人也应追回损失。建设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应该为保全基金资产尽到责任。因为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保管人就应该采取措施来弥补损失。若不采取措施,托管人实际上是职务懈怠,没有做到勤勉尽职。

  在2006年4月至5月,即老鼠仓案发生期间购买该基金的基民有权获得赔偿。理论上,凡事在老鼠仓行为发生之前买入基金的基民,都可以获得赔偿,即使这些基民现在已经卖出了该基金,但这样赔偿的金额就比较难计算。若追回基金损失,那么应首先归入基金财产,然后才算个人的收益。

  首例基金“老鼠仓”案的民事维权虽以败诉告终,但该案扩大了证券投资者维权的范围,对法律适用进行了初步探索,给类似案件的维权工作作出了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