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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航天通信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

 作者:dengzk  时间:2009-10-24 13:35

  虚假陈述类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9日,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武峰律师代理的19名投资者起诉航天通信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自2007年11月8日有媒体首次公开披露“财政部对被告的’会计造假、虚增利润’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消息后,航天通信股价三天内股价急挫25%,中小投资者损失严重,此次涉案诉讼标的金额为446万余元,而后这个数字还有上涨。

  2007年11月8日,《中国证券报》首次公开揭露了航天通信实施“会计造假、虚增利润”的违法行为,航天通信也于同日发布公告称“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针对公司虚增利润等问题,于2007年5月21日对公司下发了《关于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这一重大利空消息一经披露,航天通信股票价格应声回落,在短短三个交易日内最大跌幅超过28%,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该案在证券市场上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受损投资者遂委托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启动维权工作,但由于航天通信在公告消息时,只是在行文中提及了财政部的处罚文书但却没有予以完整披露,这也就注定了该案的立案进程的一波三折。初始立案,因无法提供处罚文书,法院未予立案;为破解立案僵局,代理律师启用了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向财政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了财政部对航天通信的处罚文书,该案得以顺利立案,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上首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立案证据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法律评析:

  上市公司虚增利润是最为典型的虚假陈述类型之一,最易诱使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和认识。航天通信在2003年至2005年合并报表的税前利润总额约为1.05亿元,其虚增利润数额就高达3110万元,可见其虚假陈述之“雷人”,更为“雷人”的是航天通信在2007年就收到了处罚决定,却直到2008年才披露,而且披露的信息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只在公告里提及处罚文书,全文却未公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航天通信的虚假陈述行为既包括虚假记载,也伴有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

  本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是国内首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而得以立案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公法范畴,证券民事赔偿属私法范畴,本案的立案过程从另外一个侧面凸显了在一个法治昌明的现代社会,公权力是可以也应当对私权利救济进行补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