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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陈某诉S咨询公司欺诈客户信访案

来源:上海证监局  作者:zhangy  时间:2013-04-26 10:06

  概要

  信访人来信称S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在某电台证券节目中鼓吹所荐股票大涨并招揽客户,受此误导接受公司服务,产生亏损。同时,我局也在媒体日常监控中关注到S咨询公司存在参与证券节目不规范问题,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对公司进行了查处,妥善解决了信访事项,获得信访人的认可。

  诉求

  陈某要求对S咨询公司进行查处,责令公司停止违规播出节目,并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办理

  1.监管到位,留痕充分

  同许多信访事项一样,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的同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给信访事项特别是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带来难度。本信访案涉及咨询机构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的规范问题,对此,早在2009年我局即着手媒体不规范证券节目的监控清理,并建立了媒体监控长效机制。信访人反映的相关机构存在的参与证券节目不规范问题,同期我局的媒体日常监控工作也关注到,并已将节目录制留痕,为后续的顺利查处提供了良好保障。

   2.严厉查处,高压管控

  针对发现的公司宣传过往荐股业绩,虚假、夸大、片面宣传等参与证券节目不规范问题,我局约谈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播放监控中所录制节目,明确指出问题所在。随后,我处向公司正式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并向会机构部建议对该公司暂缓通过咨询机构年检,督促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落实营销宣传行为的规范要求。

   3.设身处地,获得认可

  除对公司进行查处外,信访人还提出了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但该事项并非我局监管职责范围。从保护投资者利益、息诉息访角度出发,在向信访人说明处理情况,解释我局职责权限边界的同时,对双方的经济纠纷进行了协调,设身处地分析利弊,避免了信访人不当过高经济诉求,获得信访人的理解,最终与公司协商解决经济纠纷。

  特点

  1.通过媒体违规开展营销宣传招揽客户的风险隐患仍然不小

  一方面受限于其业务模式及追逐短期利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乃至非法机构利用媒体进行虚假、夸大、片面宣传,招揽客户的违规营销宣传冲动较大。另一方面,一些媒体由于其对证券专业知识认知不高或者出于商业利益考量,对证券节目或广告把关不严,沦为违规机构乃至非法机构敛财的工具。而不少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资专业知识较为欠缺,带有一夜暴富的心态且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易受诱导,风险隐患仍然不小。

  2.信访事项基本属实且夹带经济利益诉求,稍有不慎可能转移矛盾

  从本案例看,信访人反映的公司参与媒体证券节目不规范问题确实存在,但信访人提出的让公司赔偿损失的诉求又不在我局监管职责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对公司进行查处或者没有与客户合理沟通,都易使信访人将矛头指向我局。

  启示

  1.持续媒体监测,规范常抓不懈

  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乃至非法机构利用媒体进行虚假、夸大、片面宣传,招揽客户的违规营销宣传行为隐患,必须紧紧围绕“前端监控、媒体净化、案件查处、宣传教育、拓展正道、维护稳定”六个环节,持续做好监测及后续工作,切实督促辖区咨询机构规范参与媒体证券节目和播出广告,做好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有关工作。

  2.建立沟通机制,源头化解风险

  媒体对公众有较强影响力,也是不规范证券节目及广告的出口,应建立健全与媒体主管部门及媒体的沟通机制,告知最新规范要求和审查责任,通报监控发现的主要问题,协调进一步规范证券节目的播出,增强媒体从源头上主动规范证券节目播出的意识和能力。

  3.强化风险揭示,明确纠纷解决

  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服务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在明显位置揭示投资风险,告知客户投资风险、不承诺收益、不分担亏损,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信访处理过程从便利投资者,息诉息访角度出发,可针对诉求适当对双方纠纷做些协调工作,无法协商解决的,则建议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