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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戴某诉D证券公司B营业部工作人员非法经营信访案

来源:上海证监局  作者:zhangy  时间:2013-04-26 10:08

  概要

  2011年5月,戴某来信举报D证券公司B营业部总经理任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举报人称,2009年4月在该营业部总经理任某在场的情况下,其与营业部工作人员卢某及任某的妹妹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任某、卢某安排了营业部客户盛某对其账户进行操作,其已向相关人员支付了酬金,并称该营业部通过类似手法操作至少涉及6000万元资金。

  诉求

  戴某要求查处相关人员非法经营行为,并要求D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

  办理

  1.多方调查取证,全面掌握情况

  为全面准确核实相关情况,未局限于举报人提供材料,而是约谈举报人戴某、营业部经理任某、工作人员卢某及营业部客户盛巍,并调阅举报人账户开户资料及委托流水及营业部相关账户委托流水,掌握如下情况:戴某2008年3月经卢某介绍到B营业部开户,开户后其与卢某签订了两次委托理财协议,而实际账户由营业部另一大客户盛某操作,相关酬金由卢某转交盛某,至2009年8月该账户盈利1500余万;2009年11月,戴某又与任某妹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而实际账户仍由大客户盛某操作,至2010年2月该账户亏损400余万。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调查掌握的情况均无法认定营业部负责人任某与委托理财协议有直接联系。

  2.运用技术手段,逐一排查分析

  通过查阅举报人的委托流水,因该账户在盛某操作期间均为网上交易委托方式,我们利用公司集中交易系统记录发起委托电脑IP地址的功能,一是排查卢某下挂的其它4名客户委托情况,并与戴某、盛某账户发起委托的地址进行比对,未发现上述账户存在与戴某、盛某账户从同一委托IP地址上发起委托的情况;二是对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间该营业部客户委托流水进行筛选,该营业部还有26名客户存在与戴肖田、盛巍的账户同一IP地址发起交易委托的情况,对上述客户采取公司总部、监管部门电话回访等方式确认无异常。通过上述排查未发现该营业部有其它客户存在戴某举报信中反映的类似情况。

  3.集体分析判断,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调查掌握的相关情况,我局相关处室进行多次会商讨论,认为任某、卢某及盛某等人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的依据不足。对该营业部内部管理薄弱的问题,我局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督促公司进行责任追究,D公司已对营业部负责人任某予以免职,对营业部工作人员卢某予以开除。对于信访人提出的由D公司赔偿损失,我局已明确告知民事赔偿并非我局监管权限且委托理财协议签订与公司并无直接关系。

   特点

   1.调查处理涉及非监管对象

   戴某举报信涉及的人员既有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也有营业部其它客户,前者属于监管对象,而后者非监管对象。我们通过公司约谈当事人盛某,并主动通过反复电话沟通消除其顾虑,以便全面掌握有关情况。

   2.合理拒绝信访人提出不当诉求

  信访人提出第三次委托理财协议期间的亏损因由D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信访人账户累计盈利1000余万仅在最后一段时间有较大亏损,对于其认嬴不认输的态度进行批评引导,并向其明确民事赔偿非我局监管权限且其委托理财协议签署与D公司并无直接关系。

   3.信访人执着投诉且有过激行为

  信访人第一次向我局投诉后,我局已出具信访答复函;但信访人在未提交新的证据情况下又重复投诉,并采取拍桌子、骂人、恐吓威胁等过激手段,我们仍向其详细介绍相关情况,耐心解释信访程序相关流程,明确该信访事项已办结完毕,其经济利益方面诉求向其它部门主张。

   4.依法处理调查中发现的其它违规问题

  信访人举报信的主要诉求是查处任某等人的非法经营问题。但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上述人员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经营。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关注到D公司B营业部存在营销人员管理不当、客户异常交易监控处理不力等问题,我局依法对B营业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督促公司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启示

   1.营销人员特别是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应当严格管控

  近年来,在证券市场振荡走势下,个别营销人员铤而走险,谋取不当利益,行业内已多次出现营销人员代客理财违规案例。该事件当事人卢某虽未直接操作戴某账户,但其合规意识淡薄,违反公司规定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该事件发生后,我局督促D公司组织全体营销人员的合规培训,再次强调营销人员的禁止性行为;通过已有技术手段对营销人员下挂客户的委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与客户逐一确认异常情况;认真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告知客户营销人员的工作权限,提示客户相关风险。

   2.相关法律界定较为模糊,实践中存在争议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本条规定原旨在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非法营业网点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但实践中也有种理解认为从业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也属于该规定规范内容,而本案例中“营业部工作人员签订协议,实际账户由非从业人员操作”是否适用该规定又有不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