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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八

 作者:yuankui  时间:2015-06-18 15:41

通过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期货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期货。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通过微博等平台进行宣传。

案例简述:

2007111日,张华与某典当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张华用现金112.4万元作抵押,向典当行借款100万元,两笔资金共同存入典当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供张华投资股票,风险由张华自负。抵押期限为6个月,抵押期内,张华不能买卖ST股票和权证,并保证专用账户内资产不低于150万元,否则典当行有权强行平仓。张华须确保典当行专用账户资金100万元,并按借款额2.4%的标准每月向典当行支付收益。到期后,借款本金划入典当行指定的银行账户,超额收益归张华所有。

签约当日,张华以银行本票方式将112.4万元交付典当行,典当行向张华出具了收条,并将款项划入其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内。115日,典当行出具当票一份给张华,当票载明当物名称为股票,典当金额100万元,典当期限2007115日至200855日。张华签收当票后,典当行将出借的100万元划入上述双方约定的资金账户内。当天,张华买入“N石油”1.9万股,但当票记载的股票并非张华已经购买的特定股票,张华也没有向典当行交付任何股票及备案登记。

116日至19日,张华又连续买卖“中国石油”这只股票,累计买入5.21万股,卖出1.19万股。此时的行情是,111日,张华与典当行签订《借款协议》当日,上证指数以5914.29点报收,到1119日,上证指数收盘于5269.82点,前后13个交易日,上证指数跌去644.47点,跌幅达10%以上。之后,虽然出现账户内资产低于150万元的情况,但典当行并未行使平仓权。直到2010729日,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账单显示,该资金账户内股票市值加资金余额总计56.9万余元,资产亏损额为155.4万余元。

手法分析:

股票期货配资指的是配资公司在投资者自有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供相应的资金供客户进行股票期货交易,双方是一种借贷关系。而这种借贷关系实质上类似于“高利贷”。配资公司属于低风险、高回报的经营者。

投资者风险提示:

许多股民都遇到过手头资金有限,无法在股市中大展身手的困扰。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需要走典当行融资炒股这种歪门邪路。通过合法正规途径一样可以实现“借力打力”,超额回报的效果。投资者可通过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券商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或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而且当下风行市场的分级股票型基金同样有杠杆效果,通过投资其中的激进份额,一样能实现借力杠杆赚钱的效果。但不过任何投资品种都有两面,有机会博取超额收益的同时,也意味着面临超额风险,因此要求投资者具有与之相匹配的高风险承受能力。

参考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

一是严把开户关。各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实名开户制度,要求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期货交易账户与身份信息一致,一户一码,投资者需现场办理开户,开户现场应留存影像资料。

二是不得从事配资业务。各期货公司应严格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客户融资。

三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配资业务。各期货公司不得与配资公司合谋,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一旦发现期货公司参与配资业务,我会将依法查处。期货公司要保持警惕,积极排查,防止公司网站及其他信息被配资公司利用,一旦发现,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终止。

四是在交易过程中了解到交易账户为配资账户的,各期货公司应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是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配资账户多从事日间交易,各期货公司如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其交易行为异常,应及时向我会及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避免其扰乱期货市场秩序。

六是做好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各期货公司应将防范期货配资纳入到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期货投资者明示期货配资活动的危害和风险,增加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