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私募基金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或日常机构的下列事项:(一)召集人和召集方式;(二)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三)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四)议事内容与程序;(五)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规定,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股东(大)会】章程应列明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程序及议事规则等。《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规定,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合伙人会议】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及表决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