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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类]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怎么办

 作者:dengzk  时间:2011-11-22 11:33

  我能否对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已规定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制定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个司法解释,凡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对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有罪、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均可以此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

  大庆联谊案是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首例共同诉讼案件,也是我国证券市场首例因虚假陈述而被受理的民事侵权索赔案。200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联谊”)存在欺诈上市、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行为。当时,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尚未建立,投资者的损失没能及时得到赔偿。直到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打开司法受理民事赔偿的大门。其后,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以大庆联谊等为被告的250起民事赔偿案件,共涉及股民788人,诉讼标的额达1700多万元。在经历近5年的起诉、上诉、执行等民事程序后,2006年12月,全国有17个省市的381名受虚假陈述侵害的投资者获得了共907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