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7月13日电 杨某某等人在广州开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没获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开展非法经营活动。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原判,杨某某等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总额近450万元的罚金。
据天河区法院介绍,2006年12月开始,杨某某、戴某某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收取会员费。2007年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接举报对这家公司依法调查,责令其立即停止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3月14日驳回这家公司登记开业的申请。
2007年4月,杨某某、戴某某还纠合夏某某、吴某某等人共同成立一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规避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以销售股票软件提供一定期限的售后服务为幌子,实际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经鉴定,杨某某、戴某某设立的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至2007年1月24日期间,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所收取的会员费共计1689815元;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07年5月至9月期间,共收取客户证券咨询服务费7152798元。
天河区法院认为,杨某某、戴某某等7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总额448万元,缴获的221万余元赃款及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记者:詹奕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