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富投资、股海神州案的正式宣判,标志着与电信诈骗犯罪高度重合的“涉非”案件通过积极取证能够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大大增强了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度,对深入推动整非工作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2011年3月,广州市司法机关依法对股海神州涉案人员以代客理财名义实施证券诈骗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判决李某某、刘某某两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八万元。
2010年10月,广州市司法机关依法对创富投资涉案人员以对外提供炒股咨询服务名义实施证券诈骗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判决郑某某等三人犯合同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案为广东省首例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涉非”案件。
此案中,广东证监局全力支持、配合广东省司法机关从严从重判决创富投资、股海神州等两宗非法证券活动案件,认定相关被告人犯罪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辖区资本市场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