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5日通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经过前期调查,2011年7月5日,证监会决定对“赵某”等账户异常交易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龙)股票的行为立案稽查。调查发现,王保丰利用相关重组内幕信息交易“ST天龙”,情节严重,涉嫌内幕交易罪。证监会于2011年12月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10年8月初,ST天龙实际控制人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思路和设想与国都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王保丰进行了沟通和探讨,国都证券相关人员随后向ST天龙提供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草案提供给ST天龙实际控制人;10月20日,王保丰与ST天龙签订了《内幕信息保密告知书》,《内幕信息保密告知书》的内容为对ST天龙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尽保密责任的告知;10月26日,ST天龙与国都证券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的内容是聘请国都证券为ST天龙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并要求国都证券履行保密义务;10月24日至11月3日,王保丰带领国都证券项目组开展非公开发行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11月3日,ST天龙发布停牌公告;11月10日,ST天龙发布公告,披露拟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预案,该预案的内容为ST天龙拟向鑫安投资、青岛百华盛等五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5500万余股,募集资金3.75亿元,募集资金投向为投资新项目、偿还公司逾期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规定的内幕信息。
国都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王保丰通过参与沟通、履行相关职责等,知悉了ST天龙非公开发行这一内幕信息。“赵某”证券帐户于2010年10月27日开立,随即于10月28日转入资金500万元。10月29日至11月2日期间,王保丰操作“赵某”账户买入“ST天龙”62万余股,买入金额500万元,股票复牌后于11月22日至12月21日全部卖出,获利34万余元。
王保丰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述“内幕交易罪”的情形,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拒不承认操作“赵某”账户,以规避调查。王保丰声称其之前使用的电脑已经被扔掉,并否认和赵某熟识,自始至终否认操作“赵某”账户;赵某前期在面对调查人员询问时,承认账户交给朋友操作,但拒绝透露其账户操作人。证监会调查人员在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通过不懈的努力,取得了认定王保丰操作“赵某”账户的有力证据,最终查清了事实,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案中,王保丰作为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资深从业人员,知晓法律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本应对发生业务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却违背商业信赖原则,无视法律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操作他人账户买入相关股票,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力度的不断加大,内幕信息知情人使用自己或近亲属账户实施内幕交易的情况逐渐减少,一些内幕信息知情人转而利用他人账户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规避法律的惩处。
该负责人强调,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针对近期移送公安机关的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案件,2012年3月23日,证监会配合公安部召开了证券领域重大案件“破案会战”部署会,部署相关地方公安机关对证券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