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要旨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若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非能够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审计报告
二、基本案情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大信事务所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五洋建设在编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接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五洋建设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的处理对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金额远远超出了大信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整体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
此外,大信事务所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五洋建设发债目的时,未按照其制定的《审计业务项目分类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的规定将该项目风险级别从C类调整为风险程度更高的B类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大信事务所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事务所收取相关审计费用60万元。该审计报告作为五洋建设发行公司债的申报材料,并被其募集说明书引用。该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永和、孙建伟。
申辩意见
当事人陈述申辩认为:其一,大信事务所未调整五洋建设审计项目风险级别为事务所层面的内部管理问题,且非本次立案调查的对象,不应认定为违法事实;其二,鉴于大信事务所未有任何协助企业财务造假的主观故意,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请求对大信事务所减轻处罚。
处罚结论
中国证监会认为:
其一,大信事务所未按其内部管理要求调整五洋建设审计项目的风险级别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是大信事务所在五洋建设具体审计项目中未勤勉尽责的一种体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有关“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的要求;其二,中国证监会对大信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大信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大信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二、对钟永和、孙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901/t20190125_3502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