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秦志勇与北京智德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18)京03民终15496号
裁判要旨:
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VIE协议架构中境外公司的股权转让、代持及回购并未明确要求进行披露,根据上述规定也无法推断出对VIE协议架构中境外公司的股权转让、代持及回购进行披露是当然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案件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湖南电广公司对掌阔传媒公司的收购情况
2015年,湖南电广公司与掌阔传媒公司达成收购意向,湖南电广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以10.4亿元的总价款收购掌阔传媒公司80%的股权。由于掌阔传媒公司存在VIE架构,为确保掌阔传媒公司的股权清晰,在收购之前掌阔传媒公司需要完成VIE架构的拆除。因此,案涉交易整体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拆除掌阔传媒公司的VIE架构。
(一)掌阔传媒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VIE架构情况
掌阔传媒公司系于2010年11月12日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11年10月31日,经过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方式,掌阔传媒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85万元,股东及持股比例为蒲易40%,郭伟22%,王旭东32%,潘腾6%。
同一时期,掌阔传媒公司开始搭建VIE架构,具体过程如下:
2011年6月9日,安沃开曼公司在英属开曼群岛设立,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智荣投资40%,郭伟22%,王旭东32%,潘腾6%。经过数次股权变更及融资后现股权结构为:智荣投资持股比例16.53%,郭伟持股比例12.10%,王旭东持股比例14.22%,潘腾持股比例3.99%,另有VangooChinaGrouthFound1L.P、ESOP等共计13名股东。
2011年6月27日,安沃开曼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安沃香港。
2012年4月20日,安沃香港在北京设立全资子公司掌阔技术公司。
2012年6月4日,掌阔技术公司与掌阔传媒公司签订了《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股权质押合同》等一系列控制协议。根据上述协议,掌阔技术公司向掌阔传媒公司提供独家技术服务、咨询及其他服务,掌阔传媒公司按其净收入100%的款项向掌阔技术公司支付服务费。掌阔技术公司享有购买掌阔传媒公司全部股权的不可撤销、专有的选择权,掌阔传媒公司授予掌阔技术公司购买掌阔传媒公司全部资产的不可撤销、专有的权利。掌阔传媒公司股东蒲易、王旭东、郭伟、潘腾、许萍作为出资人将其持有的掌阔传媒公司的股权和所有相关的股权权益以第一优先质押的方式质押给质权人掌阔技术公司。同日,蒲易、王旭东、郭伟、潘腾、许萍分别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掌阔技术公司行使按照中国法律和掌阔传媒公司章程股东所享有的股利和表决权,并代表指定和任命掌阔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至此,掌阔传媒公司的VIE架构搭建完毕。
此后,掌阔传媒公司增资至1000万元,2015年9月,股东蒲易将其持有的掌阔传媒公司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智德创新公司、郭伟、王旭东、潘腾、杨非、秦志勇和方元。
另查明,蒲易持有智荣投资100%的股权。
另查明,蒲易系智德创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智德创新公司99%的股权。
(二)掌阔传媒公司VIE架构的拆除
2015年9月10日,掌阔技术公司、掌阔传媒公司、蒲易、王旭东、郭伟、潘腾以及许萍签署《对VIE协议的终止协议》,各方确认终止于2012年6月4日签署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股权质押合同》、《授权委托书》中所有权利和义务。当日,安沃开曼公司与掌阔传媒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安沃开曼公司将其持有的安沃香港100%股权转让给掌阔传媒公司。掌阔传媒公司亦于当日作出股东会决议以5.2亿元的价格受让安沃香港100%的股权。
2015年10月8日,安沃香港的股份持有人已经变更为掌阔传媒公司。
至此,掌阔传媒公司的VIE架构已经拆除。
第二步:湖南电广公司向掌阔传媒公司增资20800万元,取得增资完成后掌阔传媒公司21.0526%的股权。
2015年10月22日,湖南电广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郭伟、王旭东、潘腾、智德创新公司、许萍、杨非、秦志勇、方元及丙方掌阔传媒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湖南电广公司向掌阔传媒公司增资20800万元,其中266.6667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033.3333万元计入掌阔传媒公司资本公积。
《增资协议书》签订后,增资已经完成,掌阔传媒公司已经在2015年11月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现掌阔传媒公司注册资本1266.6667万元,法定代表人郭伟,全体股东为郭伟、王旭东、湖南电广公司、许萍、智德创新公司、潘腾、杨非、方元、秦志勇,其中秦志勇持股比例为2.2409%,新股东湖南电广公司持股比例为21.0526%。
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问询,掌阔传媒公司、湖南电广公司及各方的承诺、公告、回复具体情况如下:
《增资协议》中第四条陈述与保证4.4约定,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之目的,乙方(郭伟、王旭东、潘腾、智德创新公司、许萍、杨非、秦志勇、方元)和掌阔传媒公司特此连带地并分别地向湖南电广公司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1)……(8)乙方及掌阔传媒公司所提供的掌阔传媒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财务文件或说明及其内容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且没有任何可能对本协议所述之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遗漏、隐瞒或误导性陈述。(9)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针对或关于乙方、掌阔传媒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掌阔传媒公司任何资产或其股权,或掌阔传媒公司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投诉、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也不存在任何掌阔传媒公司根据任何法院、仲裁机构及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决或决定而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的情形。
2015年11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湖南电广公司发出《关于湖南电广公司的重组问询函》,湖南电广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对该函的回复中,对于掌阔传媒公司VIE架构的过程以及拆除的过程进行了说明,与上述查明的情况一致。
2015年10月26日、11月13日、11月13日,湖南电广公司连续公告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其中对于掌阔传媒公司VIE架构的搭建、拆除,VIE拆除前后的控制关系结构图等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与上述查明的情况一致。该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受托提供法律服务的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电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关于湖南电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报告》中对于VIE架构的搭建、拆除、VIE拆除前后的控制关系结构图等内容的披露与《报告书》均一致。
第三步:湖南电广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掌阔传媒公司52.6315%的股权,同时对掌阔传媒公司增资31200万元,另取得增资后24%的股权。
2016年5月,湖南电广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郭伟、王旭东、潘腾、智德创新公司、许萍、杨非、秦志勇、方元(以下统称为乙方)及丙方掌阔传媒公司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增资协议书》,约定湖南电广公司以向乙方发行股份购买各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掌阔传媒公司52.6315%的股权的方式进行交易,掌阔传媒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9.88亿元,转让方标的资产对应的价值即为5.2亿元。交易完成后,秦志勇能够取得湖南电广公司的股份数为1462360股,不再持有掌阔传媒公司股权。并约定湖南电广公司以向乙方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的方式支付转让方标的资产全部对价,新增股份的定价方式为:定价基准日为湖南电广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湖南电广公司股票交易日的90%,即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的价格为每股15.14元。在上述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湖南电广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协议生效中规定: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首日其生效:1、本次交易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获得湖南电广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的核准。5、本次交易获得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如有)。
在该过程中,证监会等要求核查及各方的承诺、回复情况如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增资协议书》中第八条陈述和保证第8.2各转让方分别作出如下保证:8.2.1……8.2.3转让方对于根据本协议拟转让给湖南电广公司的转让方标的资产已获得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且该转让方标的资产未被查封、冻结或设置了担保权利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8.2.4转让方系掌阔传媒公司的实际股东,转让方没有就持有掌阔传媒公司的股权与任何第三方构成委托持股、信托、代理关系或达成任何可能构成委托持股、信托、代理关系的协议、合同和安排。8.3标的公司作出如下保证:……8.3.3掌阔传媒公司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掌阔传媒公司提供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故意隐瞒。8.4就掌阔传媒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转让方及掌阔传媒公司向湖南电广公司共同并连带地作出如下保证:8.4.1交割日以前,掌阔传媒公司过往重组及股权演变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股权纠纷;……8.4.8不存在任何针对掌阔传媒公司的未决纠纷、仲裁、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行政调查、处罚或复议程序……8.6各转让方向湖南电广公司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协商和交割的过程中,其已经或将向湖南电广公司充分、全面地提供与标的公司及转让方标的资产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并且这些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客观反映了标的公司及转让方标的资产的状况,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故意隐瞒,且未保留任何一经披露便会影响本协议签署或履行的信息。如因转让方提供的关于标的公司及转让方标的资产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月8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湖南电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意见中第4点称,申请材料显示,掌阔传媒公司和上海久游历史上均存在VIE协议控制情形。请你公司按照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VIE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内容。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该意见同时亦对案涉交易的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安沃香港100%股权的作价依据、掌阔传媒公司的业绩等多个事项要求补充披露。
2016年5月25日,6月8日、21日,湖南电广公司连续发布的《报告书(草案)》中均对掌阔传媒公司VIE架构的搭建、拆除、拆除前后的控制关系图进行了披露,内容均与上述查明的情况一致。
上述第二步、第三步中现金增资款共计5.2亿元,即为支付掌阔传媒公司用以收购安沃香港100%股权的收购价款,以实现拆除VIE结构,清退境外投资者的目的。
二、湖南电广公司对掌阔传媒公司的第三步收购终止。
2016年11月25日,湖南电广公司发布《关于拟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终止收购掌阔传媒公司51.6315%的股权,并同时增资,另取得增资后24%股权的交易,即上述第三步交易。对于撤回本次重组申请文件的原因,该公告称,“鉴于市场环境和行业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标的公司业绩出现一定波动,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将面临重大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对本次交易各方负责的精神,为切实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经审慎研究,并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公司拟终止本次交易,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
在该终止公告发布之前,发生了王明鎏、方亮的诉讼、仲裁以及举报等一系列情况。分述如下:
(一)诉讼、仲裁及举报情况
1、掌阔传媒公司VIE架构搭建完毕之后,境外的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进行了转让、代持及回购。
2012年10月,智荣投资作为转让方、王明鎏作为受让方与蒲易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智荣投资向王明鎏转让其持有的安沃开曼公司2.22%的股权,转让价款100万美元。此外,王明鎏作为甲方与乙方智辉公司、丙方蒲易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王明鎏将受让的智荣投资持有的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及其在安沃开曼公司可能取得的任何其他股权委托智辉公司管理。
2012年11月,智荣投资作为转让方、方亮作为受让方与蒲易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智荣投资向方亮转让其持有的安沃开曼公司1.11%的股权,转让价款50万美元。方亮作为甲方与乙方智辉公司、丙方蒲易也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方亮将受让的智荣投资持有的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及其在安沃开曼公司可能取得的任何其他股权委托智辉公司管理。
上述协议签订后,王明鎏、方亮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其受让的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仍然登记于智荣投资名下,由智辉公司代为管理。
2015年9月11日,王明鎏作为转让方、智荣投资作为受让方与蒲易、智辉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王明鎏于2012年10月19日从智荣投资受让并委托智辉公司代为管理的安沃开曼公司365337股的普通股转让给智荣投资,即由智荣投资对已经转让给王明鎏的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进行回购。
2015年9月12日,方亮作为转让方、智荣投资作为受让方与蒲易、智辉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方亮于2012年11月从智荣投资受让并委托智辉公司代为管理的安沃开曼公司182669股的普通股转让给智荣投资,即由智荣投资对已经转让给方亮的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进行回购。
2、基于上述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转让、代持及回购,王明鎏、方亮进行了一系列的诉讼、仲裁和举报。
2016年8月,王明鎏以掌阔传媒公司为被告,蒲易、智德创新公司、郭伟、王旭东等掌阔传媒公司全体股东为第三人,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蒲易为掌阔传媒公司的股东,持有掌阔传媒公司2.5%的股权;2、判令蒲易向智德创新公司、郭伟、王旭东、潘腾、杨非、秦志勇、方元转让掌阔传媒公司股份的行为部分无效,上述股权返还给王明鎏;3、掌阔传媒公司、蒲易等承担本案诉讼费。王明鎏认为其为安沃开曼公司的股东,但基于VIE架构的拆除,其在安沃开曼公司的实际权益应当相应回归为蒲易所持有的掌阔传媒公司相等价值的股权,故应当确认其持有掌阔传媒公司的相应股权,并确认蒲易未经其同意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2016年8月8日,王明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申请仲裁,主张智荣投资、蒲易在2015年9月11日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隐瞒了掌阔传媒公司重大交易的情形,存在欺诈,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2016年9月,方亮以同样的事由,同样的被告及第三人,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掌阔传媒公司持有股权的比例为1.25%。方亮亦以同样的事由同样的被申请人向贸仲提起仲裁,请求撤销其在2015年9月12日与智荣投资、蒲易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016年9月7日,王明鎏就收购一事向证监会发出举报信,称其通过代持,VIE架构等方式取得掌阔传媒公司的部分股权,是掌阔传媒公司的真实权利人,掌阔传媒公司、蒲易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如实披露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隐瞒了其作为部分标的资产实际持有人的情况,虚假陈述标的资产权属状况。湖南电广公司亦未尽到审慎调查并核实资产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义务,以致该交易存在重大瑕疵,导致拟收购的标的资产权属有误,股权不清晰。恳请证监会立即依法暂停湖南电广公司的重组活动,待海淀法院确定上述争议资产的权属后,再进行审批。
2016年10月31日,王明鎏与蒲易、智荣投资、智辉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各方为促进本次收购得意实现,进而蒲易通过制定创新公司所持有的掌阔传媒公司股权能够变现,愿意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及投诉,在此前提下,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智荣投资向王明鎏支付第一笔和解款项人民币566.67万元,第二笔和解款项由智荣投资协调安沃开曼公司、安沃开曼公司各股东或其他相关方向王明鎏另行支付,智荣投资不对前述其余和解款项的支付承担保证、连带给付或补充给付等责任,王明鎏亦不得就前述其余和解款项向智荣投资主张任何权利;智荣投资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付王明鎏人民币566.67万元,智荣投资可以指定蒲易代为支付,该等支付视为智荣投资的支付;王明鎏于收到该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向贸仲、海淀法院提出申请,撤回股权转让仲裁及股权确认诉讼案,尽最大努力督促贸仲、海淀法院出具准许撤回申请或撤诉的决定或裁定等书面的法律文书,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出具说明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等材料,撤回其股权争议投诉,配合智荣投资、蒲易及湖南电广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尽一切努力协助和配合本次收购的达成和实现。同日,方亮与智荣投资、蒲易、智辉公司也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由智荣投资或智荣投资指定蒲易给付方亮和解款项283.34万元,其他内容与王明鎏所签署的《和解协议》一致。同日,就上述《和解协议》款项的支付,安沃开曼公司、王明鎏、智荣投资、蒲易及相关方还签订了《协议》。
2016年11月1日,王明鎏、方亮称已经与掌阔传媒公司以及蒲易等第三人达成和解,因此向海淀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次日,海淀法院分别作出(2016)京0108民初30047号、(2016)京0108民初33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王明鎏、方亮撤回起诉。王明鎏、方亮还分别出具内容一致的《关于股权纠纷事项和解的说明与承诺函》,称与蒲易、智荣投资等就安沃开曼公司、掌阔传媒公司再无股权权属、股权代持纠纷,自和解达成一致后不再因任何股权权属、股权代持问题对掌阔传媒公司或其股东、蒲易提起诉讼/仲裁或以其他方式提出任何主张。
(二)上述诉讼、仲裁及举报期间,证监会、湖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案涉收购交易的问询、核查及交易各方回复的情况
2016年9月20日,湖南证监局向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通力律师事务所发出《关于对掌阔传媒公司资产权属状况进行核查的函》,要求在2016年10月15日之前核查如下内容:1、对掌阔传媒公司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对是否存在隐瞒实际持有人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2、对掌阔传媒公司VIE架构的情况以及VIE架构拆除后的股权权属是否清晰进行核查,对是否存在股权转让纠纷,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016年10月,证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湖南电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要求湖南电广公司补充披露5大项内容,其中第2大项包括:1、标的资产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如有,代持是否已经彻底解除,相关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经济纠纷风险。2、标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或其他经济纠纷风险。3、标的资产及股东是否存在诉讼或仲裁事项、主体、事由、涉及金额及最新进展情况,对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及应对措施。4、标的资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一步核查标的资产历史沿革和权属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另外,亦要求湖南电广公司对配套募集资金的使用,净利润等多个问题补充披露。
2016年10月18日,湖南电广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称将会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三)终止收购及后续协商
2016年11月25日,湖南电广公司发布终止交易公告,具体如上述。该公告发布后,各方仍进行后续协商。
2016年12月5日,智德创新公司收到《湖南电广公司与郭伟、王旭东、潘腾及智德创新公司、许萍、杨非、秦志勇、方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16年补充协议》),约定湖南电广公司以3.2亿元认购掌阔传媒公司400万元的增资的注册资本,对应取得24%的股权。该协议中相应的承诺条款内容与前述签订的《增资协议》基本一致。该份《2016年补充协议》并未实际签署。
2017年6月26日,掌阔传媒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乙方单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增资认购协议》,甲方湖南电广公司并未实际签署,该协议主要内容为湖南电广公司以支付现金3.12亿元的方式认缴掌阔传媒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并且以9360万元受让乙方中郭伟、王旭东、潘腾、许萍、杨非、秦志勇、方元及智德创新公司的部分股权。
裁判理由: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存在转让、代持及回购,蒲易、智德创新公司对该事实明知。在湖南电广公司收购掌阔传媒公司的全过程中,湖南电广公司及交易的专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全部公告及对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及湖南证监局的回复中,均未见对掌阔传媒公司的VIE架构中境外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转让、代持、回购进行披露,亦无证据证明蒲易及掌阔传媒公司的股东智德创新公司向湖南电广公司告知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转让、代持及回购事实,故蒲易及智德创新公司确实未披露关于安沃开曼公司股权的转让、代持及回购事宜。结合各方诉辩意见及庭审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蒲易、智德创新公司在湖南电广公司收购掌阔传媒公司过程中未披露关于安沃开曼公司股权的转让、代持及回购事宜是否构成对掌阔传媒公司股东秦志勇的侵权。而认定蒲易、智德创新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前提在于蒲易、智德创新公司负有披露义务并共同作出虚假陈述。对此,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
一、秦志勇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的金额。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增资协议》约定,掌阔传媒公司的100%股权评估价值为9.88亿元,对应秦志勇持有的2.2409%的股权估值为2214.0092万元,湖南电广公司以向转让方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股权,新增股份的定价方式为:定价基准日为湖南电广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湖南电广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的价格为每股15.14元,并以此计算出秦志勇应取得新增股份1462360股。因此,如收购成功,秦志勇转让掌阔传媒公司股权时能够以九折的价格取得湖南电广公司股份1462360股。即秦志勇能够多取得超出其股权估值的股份,金额即为(15.14元÷90%-15.14元)×1462360股=246.001449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增资协议》同时约定了股份锁定期限及解除锁定调整、股份补偿和股权回购等条款,故秦志勇最终能够获得的股份价值尚需按照上述约定予以确定。一审法院仅凭前述计算公式确认收购交易没有完成而造成秦志勇未获得2456764.80万元溢价的损失欠妥。
二、在湖南电广公司收购掌阔传媒公司的过程中,蒲易、智德创新公司对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转让、代持及回购是否负有法定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四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根据《VIE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如拟购买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披露:1.VIE协议控制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VIE协议执行情况,以及拆除前后的控制关系结构图……4.VIE协议控制架构是否彻底拆除,拆除后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按照上述规定可知,在湖南电广公司收购掌阔传媒公司的过程中,对拟购买的资产即掌阔传媒公司历史上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相关情况需进行披露,但对VIE协议架构中境外公司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转让、代持及回购并未明确要求进行披露,且从上述规定中也无法推断出对VIE协议架构中境外公司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转让、代持及回购进行披露是当然义务。
在《增资协议书》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增资协议》中,掌阔传媒公司的股东均作出了陈述和保证,而其中对于涉及掌阔传媒公司股权等事项的保证内容主要包括,提供的掌阔传媒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财务文件或说明及其内容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且没有任何可能对本协议所述之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遗漏、隐瞒或误导性陈述;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针对或关于乙方(郭伟、王旭东、潘腾、智德创新公司、许萍、杨非、秦志勇、方元)、掌阔传媒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掌阔传媒公司任何资产或其股权,或掌阔传媒公司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投诉、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转让方均系掌阔传媒公司的实际股东,转让方没有就持有掌阔传媒公司的股权与任何第三方构成委托持股、信托、代理关系或达成任何可能构成委托持股、信托、代理关系的协议、合同和安排;交割日以前,掌阔传媒公司过往重组及股权演变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股权纠纷等。已经查明的事实表明,对于掌阔传媒公司的上述情况,不论是作为掌阔传媒公司股东的智德创新公司,还是已不是掌阔传媒公司股东仅作为智德创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蒲易已经作出了符合保证的陈述,掌阔传媒公司的股权并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掌阔传媒公司的股权是清晰的。
在交易过程中,证监会要求湖南电广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VIE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补充披露掌阔传媒公司的VIE协议控制情况,要求核查掌阔传媒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在王明鎏向证监会举报后,湖南证监局亦要求湖南电广公司对掌阔传媒公司VIE架构的情况以及VIE架构拆除后的股权权属是否清晰进行核查。按照上述规定及证监会的核查要求,在湖南电广公司发布的公告以及专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法律意见书等中均已经对掌阔传媒公司的上述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VIE结构拆除后掌阔传媒公司的股权权属是清晰的。且,2015年9月,王明鎏、方亮持有的安沃开曼公司股权已被智荣投资回购。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VIE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等规定,结合本案查明事实,不足以认定蒲易、智德创新公司未向湖南电广公司披露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转让、代持及回购违反了法律及证监会相关规定,亦不能认定蒲易、智德创新公司存在虚假陈述。
三、第三步收购交易的失败与蒲易、智德创新公司未披露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代持事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秦志勇虽提供了湖南电广公司出具的说明、邮件等证据以证明系因蒲易、智德创新公司共同隐瞒代持事宜,导致王明鎏、方亮在证监会审核的关键时期提起诉讼、仲裁并向证监会举报,最终扰乱审核进程,错过审核期限,进而导致收购失败。但从湖南电广公司2016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拟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来看,终止交易的原因系因“鉴于市场环境和行业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标的公司业绩出现一定波动,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将面临重大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对本次交易各方负责的精神,为切实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经审慎研究,并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公司拟终止本次交易,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也就是说,交易终止与蒲易、智德创新公司没有披露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转让、代持及回购事宜进而导致湖南电广公司未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无关。本院认为,湖南电广公司为上市公司,对其相关事实的认定应以其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开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现秦志勇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湖南电广公司发布的公告所载内容,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链接:秦志勇与北京智德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