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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被暂停保荐资格出资三亿元赔偿投资者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dengzk  时间:2013-05-13 15:40

  投资者如果接受平安证券提出的补偿方案,补偿资金可以在两个月内到账

  本报记者潘侠

  昨日,证监会宣布拟对平安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包括: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薛荣年、曾年生和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保荐项目协办人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同日,平安证券发布公告称“出资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下简称“基金”)”,此举意在用基金财产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51白菜网线路检测(下简称“中证投保基金公司”)将担任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基金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存续期为2个月。

  平安证券愿承担责任 3亿元设专项基金补偿

  2012年9月15日,万福生科发布公告称被湖南证监局被立案稽查。同年10月26日,万福生科发布半年报更正公告,称其201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陈述。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再次公告其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约7.4亿元,虚增营业利润约1.8亿元,虚增净利润约1.6亿元。该公司也因此遭到深交所两次公开谴责。

  平安证券董事长兼CEO杨宇翔承认公司在万福生科保荐过程中未能做到充分勤勉尽责,没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遏止这一造假案件的发生,公司对此深感痛心和自责,对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诚挚地表示歉意。

  平安证券表示,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公司相应责任的承担可有两种模式:一是在原有解决模式下,公司在等待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前置条件成立后,被动地接受民事诉讼程序的展开和落实,并最终按照责任划分结果履行法定义务,但将经历较长时间的处置过程;平安证券希望开创另一种创新模式,更主动地承担责任。“这就好比,治水的关键是疏导,万福生科事件要妥善解决,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高效、充分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因此,在目前万福生科事件涉及的造假事实已基本清晰的时点,经过深入研究并征询专家的意见,平安证券决定搁置复杂的责任认定和划分等问题,主动独家出资3亿元人民币设立专项基金,先行补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的损失,再通过法律手段向其他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贯彻充分补偿原则 两月内完成支付

  在补偿对象及金额的认定上,平安证券表示基金仍将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虚假陈述与投资者遭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关责任方应赔偿投资者的相应损失。

  具体到万福生科案件,其虚假陈述涉及4个关键时点,即2011年9月14日为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实施日;2012年9月15日为被立案稽查公告日;2012年10月26日为2012年半年报虚假陈述更正日;2013年3月2日为2008年至2011年财务信息虚假陈述更正日。

  投资者依据虚假陈述信息买入,并在上述后3个关键时点被揭露或更正之后股价下跌,继续持有或卖出股票,导致投资者遭受实际损失,此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2日期间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9月15日、2012年10月26日、2013年3月2日3个关键时点中任一时点持有万福生科股票的投资者均属于该基金的补偿对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发生前或者虚假陈述相关消息完全广而告之后因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造成的亏损不属于虚假陈述案的赔偿范围。

  平安证券此次以设立基金方式对符合条件投资者先行进行偿付,开创A股市场首例非直接责任人来对股民进行民事赔偿的案例,也为A股市场探索建立一条相对高效、便捷投资者补偿模式的一次尝试。根据相关安排,如果接受平安证券提出的补偿方案,补偿资金完全可以在两个月内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