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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3亿设补偿基金 保荐机构首次先行赔付投资者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dengzk  时间:2013-05-13 16:22

  记者许志峰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5月10日表示,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公司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稽查,该案为首例创业板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的案件。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处以罚款的同时,暂停平安证券三个月保荐资格。

  平安证券也于同日宣布,出资3亿元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偿在万福生科案中受害的投资者。这种由保荐机构主动出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做法,在国内尚属首例。未来这一模式能否推而广之,改变目前A股“重惩罚、轻补偿”的监管模式,引来广泛关注。

  保荐机构难辞其咎,发行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

  据介绍,万福生科为了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根据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决策并经财务总监覃学军安排人员执行,2008年至2010年虚增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龚永福、覃学军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拟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严平贵等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此外,拟对龚永福、覃学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记者了解到,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未对万福生科的实际业务及各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履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义务;未依法对万福生科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内控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其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持续督导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两倍罚款,暂停三个月保荐资格;对保荐代表人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只荐不保,投行“野蛮生长”亟待改变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平安证券“先偿后追”的模式不一定会复制到全行业,也不一定成为今后A股投资者的维权范本,但它给了那些盲目扩张、只盯收益忽视风险的保荐机构“当头棒喝”,在可能面临数亿元的赔付金额前提下,是否需要谨慎衡量一下眼前几千万元保荐承销收入的风险?

  以往在公司上市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券商等中介机构利益高度一致,只要企业顺利过会、成功上市就意味着丰厚的回报,这种事实上的“单边激励”机制使得很多中介机构没有真正尽到“把关人”的职责,也就产生了所谓“只荐不保”的问题。平安证券“先偿后追”的机制探索,将是对保荐机构加强自律的一个警示。

  记者采访发现,我国证券欺诈民事维权面临认定难、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的困境,需要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或证监会处罚决定等前置条件,这使得中小投资者几乎很难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损失赔偿。

  曾参与东方电子、海信科龙等股民维权案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表示:“在大庆联谊、银广夏、蓝田股份等旷日持久的维权案中,股民即使等来一纸胜诉判决,公司有的已无财产可执行。举证程序繁琐、成本高、执行难等问题,造成投资者整体赔付率偏低,投资者的利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证监会鼓励市场化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

  对于平安证券出资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做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鼓励利用市场化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市场违法主体主动先行补偿投资者损失持积极支持态度。

  这位新闻发言人强调,证监会将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披露等违规失职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从申报时点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申报至上市各个环节,如发现重要违法违规线索的,立即启动第三方核查、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相关措施,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加强对中介机构保荐、承销以及会计师、律师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尽职调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合规、财务造假等行为的,将按规定及时、从重处罚。三是将修订完善现有规则,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细化追责机制和违规处罚条款。同时督促自律机构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自律处分。四是在行政追责与处罚的同时,积极推动民事赔偿机制的落实。

  专家表示,过往监管部门在对欺诈上市的案例处罚中,更多是对公司进行罚款,以及取消保荐代表人资格等,目的是杀一儆百,但对投资者的补偿问题涉及较少。“先偿后追”的处理模式可以对“重惩罚、轻补偿”的做法起到纠偏作用。(记者许志峰和新华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