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9.2.1监事会、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之间关系已经有明确的界定,关键在于实践中如何落实。股东大会、监事会与董事会应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各自履行自身的职责,减少直至消除越权或失权事件的发生。同时,还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程序,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决策监控机制,“三会”的三种权力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从权力制约的程序来看,可以设置一整套包括预防性制约、限制性制约、禁止性制约、矫正性制约四个环节的制约机制,以此形成公司运作的规范化轨迹。
董事会的构成及运作机制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首先要促使董事会的构成更趋合理。确立合理的董事会构成,包括确定的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的合理比例、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比例、股东董事与关联董事的比例等,以使董事会能够充分代表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再次,要合理设置在董事会下设机构。董事会应下设如下机构:(1)发展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和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负责对提交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建议进行评估。(2)财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和董事会聘请的外部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公司财务活动的审查和监督;审核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并制定年度财务决策报告;审核和评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使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股东和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及法律规范;对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解聘建议。(3)报酬委员会。全部或大部分由外部董事组成,主要责任是监督限制其他董事的报酬数额,有时也负责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4)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提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执行董事的提名,目的在于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提高内部监督效率。
9.2.2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
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两方面。在缺乏有效的管理层激励机制的情况下,管理人员的经营能力和付出劳动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或者经理人员与股东的利益没有得到妥善的协调,这样反过来会加剧经理人员与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和对抗,促成内部人对所有人利益的侵害。激励机制的建设目标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运用最优化的原则把企业中或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进企业管理的重要岗位上并长久地发挥作用。激励机制的改革方向是经理人员行为长期化,使经理人员利益与股东利益相统一,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激励手段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薪金、升级、发放奖金、经理期权等方式进行。在约束机制方面,应注意两个问题:(1)正确处理管理人员个人权威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关系。公司经营者的个人素质对公司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经营业绩的领先,也能使高级管理人员更有成就感和价值实现感,主客观因素促使公司很容易树立起个人权威,当个人权威超过合理的限度之后,便演变成专政,使得各种监督机制失效。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约束机制,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2公司运作透明度对经理层的约束作用。如果公司的运营状况和经营业绩透明度很差,只有少数高层管理者了解公司的运行状况,就无法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最终只能是少数高层管理者说了算。
9.2.3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且与公司没有任何财务与亲属关系的人士,根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的调查显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而《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外部董事就达到9人,内部董事只有2人。设立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发展至少有三方面好处:(1)独立董事不拥有企业股份,不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较少受内部董事的影响,公正性强,可以确保董事会公正决策,防止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2)独立董事不在企业任职,能够对经理层进行更有效的制衡并客观评价经理层的业绩。(3)独立董事大多为财务、市场方面的专家,具备决策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合理性。
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中指明:独立董事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可见,独立董事是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行的监督者,是上市公司诚信经营的保障者。然而在实际运作时,这个监督者的作用并没有有效地发挥出来。由于我国上市控股股东占有较大比重的股权,其在董事会中占有较多席位从而造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保证董事会的公正、独立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很不完善,如独立董事产生机制没有有效解决。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思路包括:(1)完善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独立董事的产生应改为采取差额选举制,在选举聘用独立董事时,采取第一大股东回避的方式,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选举,而由中小股东推荐并选举聘用或由在任的独立董事推荐继任的独立董事。(2)保证独立董事的权能。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其职责包括负责对公司的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聘用内部审计人员、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决定聘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审查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等。我国上市公司也可考虑让更多的外部董事组进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3)强化独立董事约束机制。独立董事既然接受了这一职务,他们就应该履行独立董事应有的义务,如果他们没有适当履行义务,签字同意的关联交易对公司和少数股东不利,对因此造成的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损失,独立董事应该对公司或受损害的股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潜在的法律责任的威胁,会促使独立董事投入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关联交易的问题,并坚持和维护法律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则,避免独立董事成为“人情董事”或“花瓶董事”。(4)成立独立董事协会,为独立董事群体提供一个进行沟通和交流平台,对独立董事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维护独立董事合法权益以及为独立董事及时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9.2.4控股股东的行为,使其履行对小股东的诚信责任
根据股权平等原则,大股东对表决权的行使对小股东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我国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最低表决人数做出限制,因此,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均不以最低表决权为必要条件,这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不管是多少,均不会影响决议的效力,这显然也无益于小股东对大股东表决权的良性制衡。对大股东的行为的约束根本上要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和表决制度的改革从手。在这方面没有大的改革之前,我们可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加以有限度的解决。如实作好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五分开。所谓“五分开”是指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要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分开。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拥有各自的人、财、物系统,以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独立。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但是,五分开应当是实质上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独立。应该通过立法和完善公司章程等途径,把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加以明确并进行规范,使上市公司真正独立于控股股东。
9.2.5投票方式,使其便利化
除了代表投票外,我国目前执行的是必须到股东大会现场才能进行投票的原则,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普通投资者实施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因为单个的普通投资者投资数额相对较少,参加股东大会的一系列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对小规模的投资显得成本太高;而且即使参加股东大会,由于自身投票比率太小,无法对公司决策产生影响。这种普通投资者之间相互博弈、权衡的结果必然是不参加股东大会,最后公司的决策由大股东单方面决定,极有可能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利益。除了可采用邮寄投票外,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来降低代理投票的成本,如在美国,一些机构投资者已经通过互联网征集投票权和进行投票,如CAlPERS近来就在网上征集投票,这些机构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投票费用,每个股东只需按动鼠标,就可以免费实现通过网上阅读代理建议进行相应的投票。此外,即使没有代理投票,电子投票系统的建立也有利于广大中小股东发挥作用,因为如果个人投票人数增多,个人投资者就可以极大地影响公司决策。